装修发包给无资质者 雇员摔伤雇主担责70%
2013-07-16 09:51:50   来源:新法制报   评论:0

案情  2012年4月16日,江西新富实业公司租赁另一公司所有的房产用于办公,为使用需要准备对办公场所的楼梯及墙面进行装修,后经人介绍,将该工程以2万元的价格包工包料发包给刘建福,周朝华经朋友介绍...
案情

  2012年4月16日,江西新富实业公司租赁另一公司所有的房产用于办公,为使用需要准备对办公场所的楼梯及墙面进行装修,后经人介绍,将该工程以2万元的价格包工包料发包给刘建福,周朝华经朋友介绍给刘建福以点工的形式做工。

  4月18日,周朝华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中摔落致伤,随后在医院医治116天。周朝华出院后经法医鉴定认为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元。事发后,刘建福陆续支付医疗费用1万元。

  后周朝华与刘建福及发包方江西新富实业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刘建福、江西新富实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18052.09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杨海涛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 案中,被告江西新富实业公司承租他人的房屋,后将该房屋的楼梯装饰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刘建福承建,被告刘建福雇佣没有资质的原告周朝华进行施工,原 告周朝华在被告刘建福提供的安全设施(施工设施脚手架)存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不慎从脚手架摔落致伤。

  作为雇主的被 告刘建福依法应当对雇员周朝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员的原告周朝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进行施工而发生事故,也有一定过错,也 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作为发包人被告江西新富实业公司,明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生产条件,仍将工程发包,有一定过错。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发包方的被告江西新富实业公司依法应当与 雇主刘建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各自过错情况,对事故的责任分配以被告刘建福承担70%,被告江西新富实业公司承担20%,由原告周 朝华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由雇主刘建福赔偿原告143243.58元,由江西新富实业公司赔偿原告40926.74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 同时被告公司对刘建福应赔付给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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